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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什么样的商标是不能设计的?

2019-01-19 1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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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了商标法。在商标法中,有关于从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完成,再到商标使用的整个过程的规定。而在商标法中的这些规定中,有多少规定是针对商标注册设计的?

商标法1.jpg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互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在确定注册的商标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商标形式就总结到这里了,如果各位在商标设计的时候,出现了以上的情况,或者还在担心找不到适合的设计商标的话,欢迎到鱼爪网咨询商标设计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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