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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转让中股权转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0-09-04 15: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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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成立的成本非常低,所以有很多刚刚毕业的学生怀揣着梦想选择创业,刚开始的时候肯定是没有人投资的,所以都会开个人公司,但是个人公司也面临着很大风险,所以在经营不下去的时候就会进行转让,下面鱼爪网就给大家说说中山公司转让中股权转让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中山公司转让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①,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②,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③,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④,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转让公司也是可以获得一定利益价值的,所以建议大家公司不开了不妨考虑将自己的公司转让出去,特别是注册地址在市中心,公司有特殊资质的一般公司价值都会高一些,以上仅仅是简要列举需要多加注意的核心重大条款,其他具有普遍性的条款如违约责任也很重要,但本文不再一一表述。更重要的是要根据自己是哪一方进行精心设计和认真谈判,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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