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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有哪些?

2021-01-05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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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针对房产出租或出售而征收的一种税,这样的做法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价的畸高。为此,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那么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有哪些?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鱼爪网一起去看看吧。

鱼爪网_房产税暂行条例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六、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七、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八、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5、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8、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九、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十一、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十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十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以上就是鱼爪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有哪些?的问题回答,大家可以看到房产税暂行实施条例的内容不多,但是小编希望以上方法也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其他资讯也感兴趣的话,欢迎大家到鱼爪网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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